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关于严格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规范的通知
教指委发(2014)08号
各培养院校:
自2009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置教育博士专业学位以来,各培养院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从严要求,规范办学,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但在另一方面,根据调研发现,部分院校在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环节存在着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招生对象和范围不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相关规定,擅自扩大招生对象范围,或擅自更改招生条件等。
为促进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 “关于下达《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2009)8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9〕47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关于转发《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试行稿)的通知”【学位办(2010)62号】精神,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重申,各培养院校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严格审核报考资格,把好入门环节。
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第五条的规定,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对象为:具有硕士学位、有5年以上教育及相关领域全职工作经历、具有相当成就的中小学教师和各级各类学校管理人员,在试点阶段,暂不招收上述人员范围以外的考生。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暂不招收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二、根据《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制定的《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试行稿)明确规定,“学校课程与教学”专业的招收对象为:具有硕士学位、有5年以上教育及相关领域全职工作经历、具有相当成就和较强研究能力的中小学教师和学校教学管理人员,不得招收高校专任教师,暂不招收上述人员范围以外的考生。
三、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在试点阶段,为了保证培养质量,培养院校要严格控制招生规模,每校每年招生专业领域不超过2个;每校每年招收教育博士不超过20人。
请各培养院校加强管理,严格规范招生工作,以保证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维护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的良好声誉,促进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2014年9月12日